未能改身分證性別 3跨性別人士提覆核

法庭

發布時間: 2018/01/09 13:11

最後更新: 2018/01/09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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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跨性別人士早前先後就不滿必須先完成性別重整手術始可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而提出司法覆核,質疑人事登記處處長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性別歧視條例》,3宗案件今合併開審。

代表3名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時指,現有政策規限跨性別人士必須完成心理及生理上的療程,即完成切除原有性器官及重建新的性器官手術後,才可申請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而3名申請人均未有進行相關手術。潘引述英國相關文件指,有人認為自己的生理性別與其心理上的想法有別,並非精神病的一種,申請人亦不希望被視為有精神問題。潘又引述平等機會委員會報告指,不少跨性別人士會選擇進行性別重整手術,但有關選擇應以申請人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而不應將同一套做法套用於所有人身上,否則做法不合比例。

潘續指跨性別人士並不一定需要經過手術才可變性,尤其有關手術可能對跨性別人士的健康構成損害,潘指出只要跨性別人士有接受荷爾蒙療程及心理精神上的專業協助、已切除原有性器官,並取得醫生證明,證明他們已經過為期數個月的現實生活測試,理應已可算是完成變性,重建手術則非必須。